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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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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处。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的经济遭受损失,又不积极设法补救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二、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三、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四、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并将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应当返还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六、为了应付自身所负债务,采用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用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致使后次合同资金无法偿还的,等等。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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