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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贪污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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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贪污罪客体的认识,存在单一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前者认为,贪污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1];后者认为,贪污罪既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机关职务的廉洁性并且主要客体即此。[2]也有学者认为,贪污罪除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外,还破坏国家机关的职能、形象或威信。[3]与客体相联系的,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般认为,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有学者指出,虽然《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但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别的贪污罪,这些特别的贪污罪在犯罪对象上与第382条规定的对象是不同的。第一,第271条第2款的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罪的对象就是该单位财物,没有必要区分公共财物还是非公共财物;第二,按照第183条第2款规定,受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是贪污罪。这里的保险金也可能不是公共财物;第三,第394条规定的“礼物”也很难说是公共财物。因此,贪污罪的对象不必是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通说认为贪污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在纯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贪污犯罪中,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贪污犯罪时,侵犯的客体只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客体;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构成贪污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国有性质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财产属“公共财产”,所以这部分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存在“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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