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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违反本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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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临街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纸屑等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拆除、封闭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卫生标准补建。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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