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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编制规划,以及出具虚假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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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区、滨水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等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委托无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的罚款。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公共利益,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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