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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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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机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有价证券、货币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赔是指积极向他人索赔的收入是指积极向他人寻求利益,包括违法利益和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实施,但由于单位意愿支配,以单位名义、单位利益实施,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2、在经济交易中,账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索赔、接受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不为他人寻求利益,也不应该遵循犯罪论。回扣和手续费记录在账本上的,也不应该用犯罪论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国有机构。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地位,他们违反自己的责任,要求或接受他人的财产,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利,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重侵犯国家机构的正常职能活动,损害国有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人比集团的声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有受贿、为他人谋利的动机。公司受贿罪的故意,经公司决策机构的许可或同意,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负责人故意受贿或受贿的行为表现出来,是法人整体意志的表现。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机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有价证券、货币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赔是指积极向他人索赔的收入是指积极向他人寻求利益,包括违法利益和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实施,但由于单位意愿支配,以单位名义、单位利益实施,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2、在经济交易中,账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索赔、接受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不为他人寻求利益,也不应该遵循犯罪论。回扣和手续费记录在账本上的,也不应该用犯罪论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国有机构。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地位,他们违反自己的责任,要求或接受他人的财产,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利,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重侵犯国家机构的正常职能活动,损害国有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人比集团的声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有受贿、为他人谋利的动机。公司受贿罪的故意,经公司决策机构的许可或同意,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负责人故意受贿或受贿的行为表现出来,是法人整体意志的表现。
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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