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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公告之后,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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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行通知是给被执行人的,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一般以以下形式送达: 1、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取 2、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3、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4、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单位)送达,由办公室、前台等部门签收 5、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直系亲属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6、被执行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滞送达,法官做笔录,牌照,可张贴在住宅、单位的明显位置 7、公告 8、被执行人为其他国籍的,可通过大使馆转交。
执行通知书一般从实践角度讲没有履行的时间限制。但是执行案件都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因此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六个月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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