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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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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首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然后履行的一方享有拒绝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5、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 6、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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