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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2024-11-15
在未获得合法办学权限的情况下,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及营业执照的严格规定,实质上构成了未经批准的无照经营活动。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教育行政惩处措施:给予警告、进行罚款、悉数没收违法所得、裁撤非法建立的学校以及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剥夺教师从业资格、勒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上述教育行政惩处的采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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