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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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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依据包括以下17个标准: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治疗后有以下情况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含3级)。(3)手足全肌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1、长期严重呼吸困难.1、三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1、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1、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含6克/分升)的各种严重贫血.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1、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伤.1、8不可逆的慢性肾衰竭期.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主要器官严重并发症,功能不全.1、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0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觉半径≤20度。1、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觉半径≤20度.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后仍有以下症状之一,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痴呆症(中度智下降);持续或频繁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频繁的情绪不稳定和无法控制的冲动攻击.1、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精神障碍,妄想强烈,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1、15难治性情绪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无法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1、16具有明显强迫性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1、17符合《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一至四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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