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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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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XX申请延续。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XX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XX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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