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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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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经济帮助。 离婚后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经济收入低、或者无住所还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等,因此有困难的一方可要求有经济条件的一方提供帮助。例如,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要求另一方提供房子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等。
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经济帮助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生活困难者行使该权利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经济帮助的性质。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义务。它不是抚养义务的延伸,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二、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时间的条件。一方的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确有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有固定标准的,应当以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限。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三、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对于生活困难者,另一方应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如果以房屋进行帮助,可以是临时居住权、长期居住权、所有权等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帮助形式。
夫妻离婚时,可以以给付金钱的方式给予经济困难一方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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