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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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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本解释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在本解释公布实施前生效,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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