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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根据当年的扶持政策和预算资金安排,省级每年向设区市、直管县农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财政、农业或农业工程部)发出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内容、各县申报数量等。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申报通知下发后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县级合作社名单。农业合作社申报补贴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2年以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会计〔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具有相对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够有效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合作服务,原则上成员不少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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