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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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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撤诉理由,则作出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裁定准许撤诉,说明法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此时意味着案件尚未终结,法院只是中止了审理,案件还是在法院。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重新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恢复审理。在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后,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看守机关应当执行法院的裁定,中止羁押被告人,将被告人释放;如果被告人对撤诉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的话,此时案件才真正审理终结;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说明法院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继续审理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不论是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还是裁定不准许检察院撤诉,案件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绝不是说案件又回到检察院,程序又逆回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意思。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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