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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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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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