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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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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如下:一、根据申请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如放弃继承,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公证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表》原件。3、遗产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四是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组成,可以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出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字。上述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中的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可以将证明材料和相关申请表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受理。在审核申请人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及提交的材料后,承办公证员将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凭《受理通知书》进行相关的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XX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然后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后,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国外办理继承手续时,应当如何处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第一,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第二,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书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权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死亡证明书》《无遗嘱证明书》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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