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学校是需要对此事负责的。《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有责任,具体责任的多少需要根据学生碰伤的实际情况来定。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 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这位老师您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确定:第一,该学生还未成年;第二,该学生具有过错;该学生的人身损失首先其本身和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是否具有过错,根据你所说的显示不出来学校的过错,但是作为学校也具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只要学校尽到了学校应尽的义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详细材料发才能给你准确答复。
1、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推定学校有过错。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若是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学校不能证明尽到管理义务的,可要求承担责任,支付因此而花费的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394人已浏览
2,8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