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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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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公房政策,承租人去世后,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原公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一般要求共居人的户口在该公房内。 根据你所描述的案情,你们可以与房管所协商要求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以房管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协助办理承租人的变更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究竟谁应该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房屋租赁条例》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对由谁作为新承租人的先后顺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内部协商来确定由谁担任新的承租人,若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有资格继续承租该公房的人不止一人的,则由有资格承租的人进行协商确定,由谁继续承租该公房,如协商不成,则由公房出租人确定有谁继续承租该公房,最后需要办理更名手续。因为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即是公房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公房出租人作为公房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有权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即公房出租人有权选择由谁继续承租该公房。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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