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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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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二)充装的气瓶、燃气质量及充装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记录;(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五)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燃气用户自有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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