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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取保候审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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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一,与本案无牵连;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第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采取保证人担保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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