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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未写探视时间只要是合理的探视,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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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的婚姻法越来越严谨了,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写的协议书都要越详细越好。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书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探望权直接影响了父母一方对孩子的探望,对孩子的关心,对孩子的照顾,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拥有对孩子探视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没有权利去干涉另一方实施探望权。在写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这一项中,里面要明确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对于没有抚养权一方的对孩子的探视时间的规定、探视地点的规定、以及探视的方式都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具体体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对孩子探望权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法院去进行调解,这样就会保护了没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权益,所以,在离婚协议书是个女的探望权必须严格谨慎的去书写。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的探望权,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要要求每个月探望的次数太多,如果每个月探望的次数太多的情况下,会给抚养孩子一方带来很多的生活上的不便,也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生活质量,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孩子小与十周岁的情况下探视时间以及方式由家长来规定,但是孩子超过十周岁时,就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意见是最重要的。
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然而,不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婚姻法》都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探望是否应当作为离异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1、离婚协议书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2、一般而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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