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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处罚的是驾驶员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不负责任的一种危险状态。我国《》具体规定如下: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周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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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既遂判决: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有以下情况之一,处以拘留和罚款 (一)追逐竞争,情节不好的; (二)醉酒驾驶汽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机动车主、管理人员对定金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重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处拘役,并处罚金。认定准则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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