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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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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件。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标的额收费标准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5%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4%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3%-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1%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1%-0.5%5000万元以上部分0.5%四、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案件,二审应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包括风险代理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五、协商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二)律师提供非诉除法律服务、解答、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六、代理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收费的最高不得超过三倍。
一、计时收费 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 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 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 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 二、计件收费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 2.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5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元-50000元/件; (4)只办理二审阶段或再审的,依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5)办理死刑复核案件:20000—30000元/件,曾办理一审或二审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三、按标的收费标准 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1000-3000元 1—10万元8%—9% 10—100万元6%—8% 100—500万元4%—6% 500—1000万元2%—4% 1000—5000万元1%—2% 5000万元以上0.5%—1%
2018年4月27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湖北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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