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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开庭 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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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拒绝征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的协调,未经批准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裁决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如果为合法征地,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审批,政府在审批时同时批复土地征用方案,批文下达后,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征用方案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当公示该标准,被征地人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2、如果为非法征地,则补偿安置标准由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1、农民拒绝征地应该申请行政复议,双方达成合意后进行征地;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征收部门裁决,裁决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属于国家行为,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可征地。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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