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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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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未经许可的公司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花药、起火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命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收入。未经许可在道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公安部门命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收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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