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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7条

2022-09-09
公众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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