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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履行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证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
公司在股东任职了公司具体职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开除股东。如果是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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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东任职了公司具体职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开除股东。如果是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召开股东会,并经过股东表决,通过了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应当履行除名股东的前提通知程序。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收集通知的证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姓名、住所、转让出资记录在股东名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五十四条被执行人冻结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半以上同意,拍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即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第一公司应履行除名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证据。第二次催告证据收到后,要召开股东会,注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股东人数是否合法,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法定除名股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是抽逃出资,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这两种,能否除名股东?这取决于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约定。第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以外的股东除名,当然,有限公司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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