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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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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师资力量均衡化。主城区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或者城镇薄弱学校支教两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的教师任教两年后,应当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对边远的农村学校支教两年。对到农村支教的校长、教师,以及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校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能力培训以及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研究生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二)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支教的;(六)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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