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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借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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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如果是将自己所赠出的财产明确指定只归受赠人一人的,那么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赠与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其中一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或者请法院分割。
一般讲,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赠与财产离婚的分配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1、赠与财产作为彩礼的。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后两种情形须以已离婚为前提。 2、赠与财产不作为彩礼的。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3、赠与房产的。婚前赠与的房产,如果没有过户的,则房子的产权没有进行变更,属于产权人,离婚时不作分割;如果已经过户的,则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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