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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之间各个构成要件存在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一般来说,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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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③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④;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⑤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综合上面所说的,聚众斗殴的对于我国来说犯罪情节是特别严重的,这会危害到别人的生命安全,聚众斗殴的规横大、社会影响比较恶劣,对于犯罪人的员最低也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聚众斗殴对于我国来说是严重禁止的,只要是犯了本罪,那么作为犯罪的人员也会受到很严励的处罚。
聚众斗殴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身权利。由于《刑法》规定的罪状比较简单,实践中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模糊。一般认为,一方人数为3人及以上,出于争强、争霸、报复等目的,在公共场合斗殴,就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比聚众斗殴严重,因为《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且聚众斗殴只处罚首要份子和积极参加者。具体量刑两者差别不大,一般聚众斗殴刑期等同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都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或者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刑期等同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故意伤害还有致人死亡或以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情形,最高刑为死刑。
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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