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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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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投资者虽不是公众的,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众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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