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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
商业诽谤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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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 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侵权行为主体有捏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的行为。这是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这种客观表现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指使或利用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由他人捏造虚伪事实,侵权人拿来为我所用,散布出去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侵权。其捏造虚伪事实的表现,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以小夸大”,也可以是“引人误解”等。其“散布”的形式,可以是广告形式;可以是新闻报道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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