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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2025-01-14
一些建筑企业在利用自身具备相应资质的便利条件下进行投标和竞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将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他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形成了层层扒皮、雁过拔毛的恶劣现象,导致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大削减。更糟糕的是,一些工程在转包或肢解分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地下包工队之手,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低下,甚至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这种情况使得建设工程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甚至造成了重大的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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