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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
文件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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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10-31生效日期: 2003-10-31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1998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9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一、工程招标审核备案 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资料,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的招标资料包括: 1、发改局的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文(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基底红线图; 4、开平市建设工程项目编号登记表; 5、开平市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备案表; 6、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7、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最高报价备案; 8、资金证明文件; 9、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10、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12、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13、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函; 1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书; 1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证明书、委托书; 16、招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17、外来企业备案表。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体及市交易中心信息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自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六、开标前工程项目现场捡查 七、抽取评标专家 在开标前两小时内,在相应专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参与评标。 八、开标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投标人、评标人员、参加开标人员签到; 2、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投标文件; 3、由评委检查投标文件封口密封情况; 4、依次对技术标书和辅助标书进行评审; 5、商务标书评审; 6、由评委根据招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九、对评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十、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忻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十一、招标投标报告 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交一份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二、招投标的全过程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 十三、纪委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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