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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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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合同成本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以依据的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合同成本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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