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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
建筑工程合同可以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不变更。当事人转让建筑工程合同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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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可以进行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补充说明:“项目收购获取土地的方式”属于转让的范畴,具体内涵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份达到获得项目公司所拥有土地的目的。收购项目公司的优点:(1)避免了直接公开购买土地带来的竞争和麻烦,手续简单,便于操作。(2)节省了直接转让土地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3)可直接拥有原项目的开发人员,开发快捷。收购项目公司的缺点:(1)存在人员整合的风险。(2)可能存在原公司财务、法律方面的遗留问题,需注重前期调查。在建设的土地工程,一定意义上是当事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之后,再进行的建设内容,说明土地当事人已经对于这片土地实施的操作内容,只有完成相应的内容,让想要购买的人看到成功,他人才会愿意承担使用过后的经营后果,所以建设目标必须满足国家要求。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法律法规不禁止施工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只要施工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需就债权转让事项取得债务人同意。
建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转让其承包的工程,但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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