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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房产确实是你奶奶拆迁所得,她去世后该房产就是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应该分割的原则上是均分,如果还有其他财产也是均分。房产现在在你...
如果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的户口已不在拆迁处,他们是无法以个人名义获得补偿安置利益的,如果他们为老房子的建造出了力,可以适当分得相应的份额。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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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继承人为你爸爸、你姑姑。你爸爸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你妈妈也是产权人之一。你爸爸、你妈妈即是房子的产权人,户口又在里面,而且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所以你爸爸、你妈妈肯定是属于安置对象的;至于你姑姑,虽然享受过动迁安置,但她的户口在里面,而且最重要的是她是房子的产权人之一(如果按继承份额计算的话,是二分之一),应该也会得到一定的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方式,就要看你们本次拆迁具体的动迁政策了。你、你的女儿虽然户口在里面,并且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但你们不是房子的产权人,是否属于本次拆迁的安置对象,就要看本次拆迁的具体政策和动迁组的认定了。如果你、你的女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有可能属于“房屋使用人”,如果满足“房屋使用人”的构成条件,是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的,具体的补偿方式,要看你们本次拆迁具体的动迁政策。拆迁安置协议很重要,协议上安置对象一栏是否有你和你女儿的名字,可能直接关系到你和你女儿能否获得补偿。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 1、当事人及子女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首先你父母没有任何义务按嫂子的要求,将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更何况目前他们夫妻感情已经不睦。为了防止将来离婚被对方多分得财产,目前在房产登记上也要多留点心眼。 至于此房产拆迁后应如何分配,得依据拆迁协议和拆迁选择的方案进行分配。极端的说,如果拆迁只考虑了原房产面积,未考虑任何人口因素,所得补偿均应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也就是你父母,包括建房时的人员,可能有你和你哥哥。至于你嫂子和孩子可能只是有居住权而已。目前农村拆迁,完全以人口为因素进行安置的已经较少,通常都是以面积为主,面积大就不考虑人口,面积小而人口多的可能会额外考虑一些人口因素。所以嫂子和孩子不是房屋产权人,要与你们同等的取得拆迁补偿是不可能的。 所以房产登记很重要,如果登记在他们名下或以他们为主,则可能增加他们本应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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