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
第一次提出离婚不存在不利因素,有欺骗、家庭暴力或者转让财产的,属于离婚诉讼中的不利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有三个问题:1.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双方同意直接去民政局协议,协议不成,只能诉讼离婚;2.孩子抚养权问题,十岁以上的孩子要考虑孩子意见,他们意见很重要;俩孩子的话原则一人一个;抚养权判给谁要考虑以下问题,经济基础,工作稳定情况,照顾孩子时间,性格培养与塑造,一句话谁对孩子成长教育有利,判给谁。3.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婚姻无效的包括: 1、重婚。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9人已浏览
405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5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