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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一般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管辖制度。 2、《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1、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一般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管辖制度。 2、《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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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具体规定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的具体情况根据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确定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此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区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区管辖和特殊地区管辖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区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人民法院调查,也方便判决和裁定的执行。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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