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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心理发展状况,进行生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同居,不得为未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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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通报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依法查处的;(三)为违法经营场所通风报信的;(四)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给予答复,同时在处分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受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受处分较轻的,不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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