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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代理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起诉、出庭、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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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遵守以下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立案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如下: 原告人XXX,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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