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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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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2、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3、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不退卡,继续进行取款或者转账。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消费和转账。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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