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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时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前,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了,那么对方就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 构成违约行为的话,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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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当事人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立这一规则,允许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保护守约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守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责任有以下情形: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3、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6、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7、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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