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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
我国的异地申请法院执行的规定是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其他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的案件的执行。除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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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债权人是本市公民,且案件已在本市判决并生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的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的法院。受委托的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的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公司破产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产的回答,债务人、债权人、占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限破产重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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