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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
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只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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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在法律上并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子女才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在婚姻存续阶段,儿媳也只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而不对公婆承担赡养义务,所以对于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依靠道德和习俗来进行约束。
提问者:我公婆的养老金较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每月花费较多,我家和丈夫弟弟家每月给赡养费600元并分担医药费。3个月前,我丈夫因病去世,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由于我的收人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学,就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可公婆说要到法院告我。请问我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与其配偶离婚了,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你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并不违法。
1、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的抚养义务。儿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 2、如果儿媳履行了对公婆的赡养,那就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财产。 3、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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