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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侦还是有可能会传讯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
检察院退侦也不一定就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有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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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如果在侦查期间如强制措施到期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可能将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退侦去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检察院认为还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和执行取保候审。办理取保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检察院返还补充调查,表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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