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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职责 (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 (1)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只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当然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会前会发布通知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法律并没有就此种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有规定且不违法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公司章程处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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