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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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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要件: 1、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等名义,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且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一般主体; 4、主观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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