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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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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驾驶员“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与刑法中规定的“逃逸”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上是过失,“逃逸”则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逃离”,表面上看行为特征与“逃逸”无本质区别,但主观上仅要求当事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可,而不追究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的目的。因此,驾驶员以不知道发生事故为由进行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只要发生了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事实即可。 第二,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成立? 当然不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除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依据外,核心在于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才予以拒赔。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过去十几天的时间,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才锁定肇事者,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精神状态和意识状态均无法调查和鉴定。本案中驾驶员A先生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无正当理由等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和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仍由保险公司赔偿,将造成变相鼓励犯罪、侵害他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平的不良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与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拒赔符合立法精神和合同约定。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培养驾驶人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保险合同)、技术手段,多管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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