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的认定程序:(一)交通事故的办理程序向112指挥中心报警,112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是否道路交通...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减少80%一90%损害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损害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减少40%一50%损害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少20%一30%损害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责任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7人已浏览
1,108人已浏览
718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